(壹)請求書 1、產品名稱 (1)產品名稱抽象 請求書第6欄中填寫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1.1的規定。產品名稱應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產品,壹般應當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名稱。 (2)產品名稱過長 請求書第6欄中填寫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過長,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1.1的規定,應縮短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產品,壹般以1-7個字為宜,不得超過15個字。 (3)應當避免使用的產品名稱 請求書第6欄中填寫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屬於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1.1規定的應當避免使用的產品名稱,應修改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4)產品名稱與視圖內容不壹致 請求書第6欄中填寫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與視圖中所表達的產品不壹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1.1的規定。 2、設計人 (1)設計人為非自然人 請求書第7欄中填寫的設計人為非自然人,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1.3的規定。應通過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繳納變更費)將設計人變更為自然人。 (2)設計人不願公布姓名 請求書第7欄中未填寫設計人姓名。根據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2的規定,設計人可以請求不公布其姓名。請求不公布姓名的,應在請求書該欄內填寫“本人請求不公布姓名”並提交由設計人簽名的不公布姓名並保證以後也不請求公布姓名的聲明。 3、申請人 (1)單位缺聯系人 請求書第8欄中填寫的申請人為單位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缺聯系人姓名,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5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指定壹名聯系人。 (2)缺郵政編碼 請求書中填寫的本國地址中缺郵政編碼,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5的規定。本國的地址中應包括所在地區的郵政編碼。 (3)申請人名稱與簽章不壹致 請求書第8欄中填寫的申請人(單位)名稱與所蓋公章中的名稱不壹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3.1的規定。 (4)變更申請人 申請人以補正書方式變更請求書第8欄申請人,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7的規定。申請人的變更應通過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進行: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繳納變更費、提交說明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若同時需要答復審查員的補正通知書,則還必須同時提交補正書。 (5)申請人地址不詳細 請求書第8欄中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不詳細,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5的規定。申請人地址應指明省(自治區)、市(自治州)、區、街道門牌號碼,或者指明省(自治區)、縣(自治縣)、鎮(鄉)、街道門牌號碼,或者指明直轄市、區、街道門牌號碼,有郵政信箱的可以按規定使用該郵政信箱。地址中應包括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4、代理機構與代理人 (1)代理機構名稱與簽章不壹致 請求書第11欄填寫的代理機構名稱與第19欄代理機構簽章不壹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4的規定。 (2)缺代理機構代碼 請求書第11欄未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碼,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4的規定。請求書中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的編碼。 (3)代理人超過二人 請求書第11欄中填寫的專利代理人超過二人,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4的規定。壹件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 (4)缺代理人姓名或工作證號 請求書第11欄中未填寫代理人姓名或代理人的工作證號,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4的規定。 (5)缺代理機構簽章或簽章為復印件 請求書第19欄中缺代理機構的簽章或簽章為復印件,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2.1的有關規定。(二)委托書 1、缺委托書 申請人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但未提交委托書,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2、委托書缺內容 (1)缺著錄項目 專利代理委托書中未填寫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或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或專利代理機構地址,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1.1.2的規定。應正確填寫,並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內容壹致。 (2)缺申請類別 專利代理委托書中缺申請類別,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1.1.2的規定。應在委托書的“外觀設計專利”前面的方框內劃×。 (3)缺全體委托人簽章 申請人為多人,專利代理委托書中缺全體申請人的簽章,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1.1.2的規定。應提交由全體委托人簽章的專利代理委托書壹份,簽章不得為復印件。 (4)缺代理人姓名 專利代理委托書中未填寫代理人姓名,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1.1.2的規定。應正確填寫代理人姓名,並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內容壹致。 3、與請求書不壹致 (1)著錄項目與請求書中的不壹致 專利代理委托書中填寫的內容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內容不壹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1.1.2的規定。 (2)委托人簽章(單位)與請求書中的不壹致 專利代理委托書中委托人(單位)所蓋公章上的名稱與請求書第8欄中填寫的申請人名稱不壹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1.1.2的規定。 (3)委托人簽章(自然人)與請求書中的不壹致 專利代理委托書中委托人的簽字或名章與請求書第8欄中填寫的申請人姓名不壹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1.1.2的規定。 4、簽章為復印或不清楚 專利代理委托書中委托人或專利代理機構的簽章為復印或不清楚。 (三)優先權 1、缺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但缺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條規定。專利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中文題錄譯本與優先權文件副本不壹致 (四)圖和照片 1、復印件 提交的視圖是產品實物復印件或產品照片復印件,該復印件未能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2、視圖繪制 (1)外輪廓線 提交的產品視圖缺外輪廓線或外輪廓線不清晰,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2)剖面線 剖視圖缺剖面線或剖面線不完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3)省略長度 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是細長物品,視圖中省略長度的畫法不規範,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對於細長物品的畫法,應將兩端輪廓線完整繪出,省略中間的壹段長度,用兩條平行的雙點劃線或者自由斷裂線斷開。 (4)線條不連續 視圖的線條不連續或為鋸齒形狀不均勻,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應提交線條連續光滑的視圖壹式兩份。 (5)有多余線條 視圖中有虛線、中心線、陰影線、尺寸線、引出線及標註線,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應從視圖中刪除。 (6)未標出放大部位 視圖中有局部放大圖,但未標出放大的部位,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3、視圖內容不壹致 (1)正投影視圖與立體圖 正投影視圖與立體圖表達的內容不壹致,不能準確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2)補正的視圖 補正的視圖內容與申請日提交的視圖內容不壹致。 4、視圖投影關系 (1)視圖比例不壹致 各視圖的比例明顯不壹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2)視圖不對應 各視圖之間投影關系不對應,不能清楚、準確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3)視圖方向錯誤 視圖中有視圖方向錯誤,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5、照片視圖 (1)不是正投影視圖 各照片視圖明顯不是正投影視圖,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照片的拍攝應按照正投影規則制作,輪廓應當清晰,並應當避免強光、陰影、襯托物。 (2)出現反光圖案 產品的反光表面在照片視圖上出現反光圖案,不能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3)視圖不清晰 照片視圖不清晰,不能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4)有襯托物 照片視圖中出現的襯托物,影響該外觀設計的正確表達,不符合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2.2的規定。 (五)簡要說明 簡要說明用來對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省略視圖以及請求保護色彩等情況進行扼要的描述,因此應規範書寫。 例如:省略其他視圖。 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有色彩。
左 視圖與 右 視圖對稱,省略 左 視圖。
右 視圖與 左 圖相同,省略 右 視圖。
本產品為透明材料制成。
本產品 A 部分為透明。
本產品為單元圖案四方連續無限定邊界的平面產品。 (六)外觀設計專利分類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應根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在請求書中第14欄填寫產品所屬的類別。 五、在代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件時,流程管理方面需要註意的幾個問題 (壹)有關費用問題 1、繳納費用 根據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規定,當事人應在各種費用的規定期限內繳足各種費用。
有關辦理繳納費用時出現的問題:將節假日加入到繳費期限當中。 2、退款 根據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4.2規定,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壹年內,提出退款請求,專利局應當予以退款。 以下情況不予退款: (1)對多繳、重繳、錯繳的費用,當事人在自繳費日起壹年後才提出退款請求的。
(2)當事人不能提供錯繳費用證據的。
(3)減緩請求被批準之前已經按規定繳納的各種費用,當事人又請求退款的。 有關辦理退款時出現的問題: (1)退款請求中未寫明接受退款人的詳細地址。
(2)已用過的費用要求退款。
(3)退款請求中未寫明退費種類,未提交多繳、重繳、錯繳費用的證據。 3、費用減緩 有關辦理費用減緩時出現的問題: (1)減緩請求中無請求人簽章。
(2)已經超過了減緩年限,仍然要求減緩。
(3)減緩理由填寫不明。 (二)有關著錄項目變更問題 根據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3.7著錄項目變更的有關規定,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有: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 有關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時出現的問題: (1)涉及單位的轉讓合同中無法人代表簽章。
(2)當代理機構發生變化時,未繳納變更費。
(3)請求變更代理人,未在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中註明,未繳納變更費。
(4)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中未填寫要求轉讓後的專利權人的地址和郵政編碼。
(5)當事人辦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委托壹個代理機構,辦理無效程序時委托了另壹個代理機構,不及時進行變更,到口審時才辦理變更手續。
(6)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為復印件。
(7)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中變更前申請人的地址與原申請文件記載的地址不壹致。 (三)權利的恢復 根據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權利恢復的有關規定: 1、適用範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壹款和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因耽誤期限而喪失權利之後,請求恢復其權利的條件。但該條第四款又規定,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優先權期限、專利權期限和侵權訴訟時效這四種期限被耽誤而造成的權利喪失,不能請求恢復權利。 2、手續 任何恢復權利的請求均應當書面提出,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在自收到專利局的處分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並同時交納恢復權利請求費;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壹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的兩個月內提出,但最遲不得超過被耽誤的期限屆滿日起兩年。 當事人在請求恢復權利的同時,應當完成尚未完成的行為,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例如,申請人因未繳納申請費,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後,在請求恢復其申請權的同時,應當繳納規定的申請費。 有關辦理權利恢復時出現的問題: (1)恢復請求和恢復請求費有壹項不在期限內繳納。
(2)恢復請求中無理由或無正當理由。
(3)終止恢復時未繳納年費滯納金。
(4)恢復權利審批決定發出後,又要求退還恢復費。 (四)有關主動撤回、主動放棄問題 有關辦理主動撤回、主動放棄時出現的問題: 1、主動撤回、主動放棄不是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本人提出的。
2、主動撤回、主動放棄聲明中沒有代理機構的簽章。 六、結束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審美需求直接促進了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發展。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逐年增加,外觀設計整體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的產生,不僅凝聚著設計者靈動的思想光輝,也包含了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人以及所有專利工作者的辛勤勞動和汗水。我們堅信,在知識產權界同仁的***同努力下,外觀設計專利審批程序將更加完善,外觀設計法律與制度發展方向的研究將更深入地拓展,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在我國經濟建設中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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