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
2、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同出資並分享利潤;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4、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的主要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8、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綜上所述,可知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和壹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具有自願性等特點。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