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需要繳納以下稅費: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房產稅等。,其中房產稅每年計算壹次,但可以分期繳納。每種稅都以不同的方式征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