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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是什麽?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壹、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三、在競業禁止方面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四、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六、在出資方面

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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