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接近知名品牌者將承擔以下後果:
1.罰款: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將責令該知名品牌旁邊的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該知名品牌所有人的具體損失或者實際收入,對該行為人處以違法所得壹倍的罰款。
2.商標的撤銷:有些“合法使用”了兩三年的商標,最後還能僥幸註冊。但如果行為人模仿著名商標的標識,單就構成不正當競爭,那麽即使是之前僥幸註冊的商標也會被撤銷。
如果註冊商標被拼接成著名商標,但實際上使用不當,那麽註冊商標就會因為使用不當而被商標局撤銷;
3.吊銷營業執照:擁有著名品牌的商家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企業名稱登記;
4.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傍名牌者,利用名牌銷售偽劣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銷售金額確定刑事責任:
(1)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三)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傍名牌是壹種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現象,傍名牌是市場上最常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之壹,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五十壹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登記。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