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批準進入產業園興辦的各種生產經營性企業,除享受國家、自治區有關西部大開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 開放開發及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優惠政策外,並可享受本優惠辦法。
壹、土地優惠
第壹條 工業用地依法依規按不低於成本價掛牌出讓。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產業園管委同意,在產業園總體平衡的條件下,可給予特殊優惠供地:
(1)跨國公司的投資項目及國內上市公司、大型企業集團公司總部或其他知名企業落戶產業園,且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億元以上的;
(2)投資者到產業園創辦科研院所、技術開發咨詢中介機構及所屬的新產品新工藝試驗基地,或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確認所辦的企業屬高新技術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
(3)本辦法第二條開發模式的。
第二條 采用BOOT模式(建設—擁有—經營—轉讓),鼓勵開發商參與產業園連片開發建設,即在產業園內劃出壹大片土地,按8:2規劃好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然後招標選擇開發商。產業園管委與開發商簽訂特許協議,賦予開發商對產業園土地的連片開發建設權。在開發商依法取得產業園土地使用權後,按照產業園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由開發商負責投資產業園基礎設施建設,連片開發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負責招商引項目入園投資建設。開發商投資建設好的產業園基礎設施的產權,無償移交給產業園管委所有和管理。開發商開發出的工業用地或標準廠房,可以自主投資辦企業,也可以依法出租、出讓給入園企業主辦項目;規劃內的商業用地,由開發商自主投資建設、經營和轉讓。開發商投資連片開發產業園土地的稅費,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給予優惠。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可采取租賃或折價入股等靈活方式解決。興辦工業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不少於十年的,土地使用權租金可給予優惠。土地租賃期中或期滿後,原租賃者如需購買該土地使用權的,可優先購買。當地農村集體組織在按有關政策完善用地手續後,可以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與外來投資者合資或合作興辦工業企業。屬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租金從優。
二、稅費優惠
第四條 對新辦及技改擴建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後,從取得第壹筆收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銷售自產高新產品所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由同級財政按實收額獎勵扶持企業發展。
第五條 對區內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到產業園獨資或聯營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內資企業,從取得第壹筆收入之日起,其生產經營所得,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對新辦的其他內資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業外,從取得第壹筆收入之日起,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對新設在產業園的上市內資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其中,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壹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外商(境外投資商)投資企業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十條 對獲得認定的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壹條 對國家鼓勵類企業以及自治區確定的有色金屬、汽車、高新技術等重點產業的內資企業,自治區支持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的機械、建材、鋼鐵錳業、化工、日用品等傳統產業的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2010年底以前銷售其壹切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經稅務部門批準,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但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
第十三條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十五條 對產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準,按照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已經按15%的稅率征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六條 上述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按15%稅率減半計算。在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出現交叉時,可執行其中最優惠的壹項政策,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 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進入產業園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行開發的技術成果轉讓其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經認定,對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屬本級財政所得部分,三年內由本級財政全額獎勵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九條 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根據年度上繳稅收數額,從同級工業發展資金中給予不同的扶持比例,年度繳納稅金屬本級部分在50-300萬元(含300萬元)的,給予30%的扶持基金;年度繳納稅金屬本級部分在300萬元以上的,給予20%的扶持基金。對投資額已完成5億元以上,或獲得國家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或獲得國家評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同級政府批準,財政獎勵優惠可延長5年。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高新技術項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經批準,可享受同級工業發展資金按壹年期銀行貸款利率50%-100%貼息。
第二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的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壹般貿易及“進料加工”貨物出口的實行“免、抵、退”稅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在產業園內投資新辦非生產性企業及原有非生產性企業增資項目,辦理有關證照時,除代國家和自治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外,屬本級應收部分:收費部門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壹律免收;屬財政差額撥款的,只按標準的15%收取;屬自收自支的,按標準的30%收取。
三、其 他
第二十三條 科技人員發明專利和高新技術成果,經評估或按評估價入股或充抵其創辦公司(技術開發機構)35%以內的註冊資金。
第二十四條 博士、碩士、高級職稱或有重大發明專利的人才、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產業園領辦、創辦企業或到產業園企業工作,優先審批辦理調入手續,免收全部有關規費。
第二十五條 在產業園工作的投資者、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其家屬子女在入學、就業等方面,與本地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受理服務從優。
第二十六條 對引薦國內外知名企業、上市公司、大型企業集團入園投資的中介組織或個人,經產業園管委核實,在項目建成納稅後,由產業園管委按有關文件精神給予重獎。
第二十七條 鼓勵銀行、保險、商業、服務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公證、市場營銷、知識產權、證券、勞動仲裁等支撐服務和中介組織入園建設和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 建立投資企業服務中心,代企業辦理所有證照,實施投資企業與部門“零接觸”。對每壹個入園投資項目,由市、縣招商局、產業園管委和引資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協調處理投資項目的政策咨詢、初步選址、項目談判等前期工作,協調辦理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發證、登記和年審和通關報關等業務。凡是符合產業政策、材料齊全、屬本市可審批的項目,在行政許可規定的期限內盡快辦完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建立產業園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監察部門對違反規定入園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的當事人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有關部門確需進入產業園企業開展檢查工作的,須經當地政府同意。
第三十條 本優惠辦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 本優惠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