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如果之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用員工的財產進行賠償;離職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違法離職、違反競業限制的,員工仍需承擔賠償責任;離職未賠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在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為壹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經過仲裁程序後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員工離職後的法律責任:
1、違反競業限制:員工在離職後壹定期限內從事與前雇主直接競爭的業務,可能會被追究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
2、泄露商業秘密: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前公司的商業秘密,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3、違反保密協議:如果員工在離職前簽署了保密協議,離職後違反該協議的條款,可能會被追究責任;
4、財產損害賠償:員工在離職前的行為導致公司財產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5、違法犯罪行為:員工在任職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為,即使離職後也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綜上所述,員工離職後,如果其在離職前違反規章制度或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責任並要求賠償。此外,員工在離職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違法離職或違反競業限制的情況下,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未在離職後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在壹年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為壹年,經過仲裁程序後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