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燃燒的歲月》 是壹部大家耳熟能詳的影視作品,該劇講述了壹位抗戰軍人對自己妻子終身不渝的愛與激情的故事,並獲得了當年中國電視金鷹獎等多個獎項。但這部當年的經典電視劇卻曾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被訴法院,究竟該劇存在什麽法律問題?
因涉嫌在影視劇作品 《激情燃燒的歲月》 中非法使用《北風吹》、《解放區的天》等音樂作品片段,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將西安長安影視制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安影視)、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俏佳人)、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圖書大廈)、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貴州音像)告上法庭。
原告 音著協稱:>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間,張魯就《北風吹》的樂曲,賀敬之就《白毛女》歌詞,張敬安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詞曲,歐陽謙叔就《洪湖赤衛隊歌劇、劇本、作曲》的樂曲,婁生茂、吳洪源就《學習雷鋒好榜樣》的詞曲,劉西林、胡守雲就《解放區的天》的詞曲,光未然、冼妮娜就《黃河大合唱》的詞曲,瑪拉沁夫、都魯瑪就《敖包相會》的詞曲、鄭小提就《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延安頌》的樂曲、劉嘉媛就《兄妹開荒》樂曲分別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簽訂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著作權合同,將上述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信托給音著協。
2003年1月20日,音著協在北京圖書大廈處購得22集電視連續劇 《激情燃燒的歲月》 (以下簡稱《激》劇)VCD光盤壹套。該光盤套封上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話劇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話劇團、西安長安影視制作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錄制,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制作總經銷,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及出版文號。在該劇中,制作方未經音著協同意,使用了涉案九首音樂作品。
經法院認定,具體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長安影視公司作為影視作品的制作方,能否在影視作品中不完整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