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壹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註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壹、原告撤訴會對被告造成什麽影響?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撤訴後,作為訴訟案件本身而言,已經結案,對被告的所造成什麽影響主要可能有二個方面:
1、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也不用再進行應訴。
2、雙方的糾紛仍未解決,原告有可能另外再行起訴被告。
二、原告的權利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有下列訴訟權利:
(1)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有權委托代理人替自己進行訴訟。
(3)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4)有權申請審判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回避。
(5)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6)在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和有其他緊急情況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
(7)有權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8)有權請求法院予以調解或與對方當事人自行和解。
(9)有權查閱和自費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有權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11)有權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或者勘驗。
(12)在法庭上,有權與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13)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有權發表最後意見。
(14)在宣判前,有權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5)有權閱讀法庭筆錄;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16)對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有權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
(17)勝訴的原告,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對方如拒不執行,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在實際的民事訴訟過程中,是有可能碰到原告因各種緣由放棄起訴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情況出現。在壹般情況下,原告申請撤訴,法院會同意撤訴。如果原告再次起訴,人民法院同樣會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