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告來說,根本沒有辦法,主動權只能在被告和法院。銀行賬戶被凍結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能由法院解凍,原告和被告都無權私自解凍,包括銀行。壹般來說,有三種解凍方法:
1.判決前,原被告經調解達成共識,原告申請解除凍結,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凍結。
2.如果被告已經全部還清債務,法院會及時解除凍結。
3.原告敗訴的,法院應當依法解除對原告財產的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只有在涉嫌詐騙或網絡賭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會凍結銀行卡。隨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深入,隱藏“老賴”的生存空間勢在必行。老實人眼界寬。失信者將寸步難行。所以還是要深入學習法律知識,嚴以律己。為了更好的體現法律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