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雲浮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發放。省政府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雲浮市最低工資標準或低於雲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失業保險費率從3%降至2%。
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穩定失業保險補貼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3.失業保險費率的降低不會影響個人的福利待遇,也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搬運條件
1.本人已依法依規參加失業保險,本人和單位已依法依規履行繳費義務1年。
2.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卻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護部頒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非因本人意誌造成中斷就業作出了法律規定,主要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開除、開除勞動者、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辭職。因上述情況造成失業的,職工有權申請失業保險。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考慮到失業保險的壹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求職是很有必要的。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第三,處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英寸照片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文書。
5.我的活期存折(原件和復印件)
四、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應當自單位送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保險金從確認後的次月起發放,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