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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哈尼梯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哈尼梯田,是指自治州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金平縣)境內以哈尼族為代表的各民族開墾和耕種的水稻梯田,以及相關的防護林、灌溉系統、民族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觀等構成的文化景觀。第四條 哈尼梯田的保護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統_規劃、科學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哈尼梯田保護管理工作,將哈尼梯田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編制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第七條 下列範圍內的梯田實行重點保護:

(壹)元陽縣境內壩達(箐口)、多依樹、猛品(老虎嘴)片區;

(二)紅河縣境內甲寅、寶華片區;

(三)綠春縣境內臘姑、桐株片區;

(四)金平縣境內阿得博、馬鞍底片區。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和緩沖區,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劃定,設立標誌,予以公告。

重點保護區外哈尼梯田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八條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劃定,不得損害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類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包權人依法享有的權益。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設立哈尼梯田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哈尼梯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

(三)監測哈尼梯田資源狀況,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資源相關資料,並建立檔案;

(四)組織開展與哈尼梯田有關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傳教育等活動;

(五)監督指導哈尼梯田資源的開發利用;

(六)審核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基礎設施及其他公***設施建設、科學考察、大型娛樂活動、影視拍攝、旅遊服務等項目;

(七)負責哈尼梯田知識產權的相關事宜;

(八)依法收取相關規費;

(九)負責哈尼梯田保護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文化、旅遊、民族、宗教、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哈尼梯田保護管理工作。第十壹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投入、上級扶持、社會各界和國際組織捐助等渠道,籌集哈尼梯田保護資金,專項用於哈尼梯田保護管理。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哈尼梯田可持續發展的產業政策,優先安排惠農資金,扶持、引導、幫助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的村民發展經濟,增加收入。第十三條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的集體組織、當地居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利用梯田資源從事旅遊、專線運輸、餐飲、住宿、民俗展示、文體娛樂等的優先經營權。

鼓勵梯田承包權人在不改變梯田原貌的情況下,利用梯田資源,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參與哈尼梯田的開發利用。第十四條 在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實施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設以及旅遊開發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縣級哈尼梯田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五條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其布局、外觀設計和色彩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修繕、改造、新建民居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時,保持傳統建築風格和色彩,沿襲傳統結構和傳統工藝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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