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興辦國內獨資、聯合企業及中(含國內多省參加,下同)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跨地區跨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住所在省外的分公司、子公司。
2.對我省現有企業實行聯營、承包、租賃、購買、兼並及參股、控股或組織企業聯合體(集團)。
3.對我省現有生產企業的部分流程、車間實行聯營、參股、控股,開展“壹廠兩制”合作。
4.對我省單位及個人轉讓科技成果、擴散產品(商標),開展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及技術協作、人才交流、信息咨詢、技術培訓等。
5.與我省及地州市縣開展雙邊(對口)、多邊區域合作,組建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互設辦事機構,設立“經濟窗口”。
6.與我省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單位及社會團體,從事經濟、科技學術交流,開展聯誼活動,組建合作網絡組織等。第三條 雲南市場向全國開放。
1.鼓勵外省單位及個人以獨資或聯合方式參與商品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的建設。各類市場經營的商品,除國家禁止、限制、專賣和保密的以外,壹律放開。資金、技術、勞務、信息等流動,由經營者自主決定。
2.對進出省物資商品除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外,不再辦理“準運”、“放行”審查手續。
3.我省已上報國家審批的地方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待國家批準後,與屬於地方管理的各類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均向全國開放,歡迎外省參股、聯建聯辦,其申報審批手續由我省金融企業按國家規定辦理。第四條 鼓勵外省單位及個人來雲南利用沿邊地域優勢開展以下邊貿及與周邊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
1.聯合或獨資建設邊境貿易口岸設施。
2.聯合或獨資興辦出口生產基地、加工企業;興辦利用進口原材料加工增值的內銷企業。
3.聯合或獨資興辦邊貿商品、公司。
4.聯合實施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
5.由四川、雲南、貴州、廣西、西藏、重慶、成都等五省區二市在昆明設立的“五省區七方聯合開放辦公室”擴大對國內服務的範圍,在重點保證對西南各省市服務的同時,面向全國,積極承擔各地委托的與東南亞、南亞發展經貿科技業務的聯絡工作。第五條 鼓勵外省單位及個人來雲南對我省已有和規劃中的農業開發區、工業走廊開發帶、出口加工區、經濟開發區、旅遊開發(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進行聯合規劃,聯合開發,***同受益。第六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省產業規劃,按有償互惠的原則,積極接納沿海產業向雲南轉移,創造條件,使其順利“落戶”,並采取必要措施扶助發展。同時,雲南也支持和扶助省內企業走出省門,到沿海和其他地區“落戶”,積極參與當地的經濟建設。第七條 省內外單位及個人在聯合協作中,可用以下投入作為投資:
1.現金、股權。
2.技術、科研成果、生產(經營)管理經驗。
3.生產(經營)、科研及管理(辦公)設備、設施。
4.生產(經營)及科研所需物資、商品。
5.土地使用權、專有經營權、商標專用權及其他知識產權。
6.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或經雙方約定的其他投入。第八條 本省各級政府依法保護外省單位及個人在雲南興辦的獨資和聯合企業(以下簡稱外省投資企業)、項目的合法權益;對聯合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政企分開,自主經營。
1.聯合企業(項目)各方在自願基礎上,自主決定合作方式、內容和期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我省參加聯合的企業,經具有審批權限的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變隸屬關系、財政關系和解繳渠道。
3.外省投資企業的有形資產、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省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也不得搞任何不合法的費用攤派。企業有權抵制各種非法侵占和攤派。
4.企業的基本建設、經營方式、勞動工資、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利益分配、財務制度等,均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5.聯合企業用工由各方商議決定。實行聘用制的聯合企業,我省人員,從原企業法人代表到具體崗位員工,均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聘使用,凡因不適用和超員落聘的人員,由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調劑安置或進入勞動力市場,重新介紹就業。
6.外省投資企業與我省單位及個人發生經濟、民事糾紛請求調解時,當地政府部門應予公正調解,調解無效的,由當事人按仲裁或訴訟法律程序解決。
7.省內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對外省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的各類監督檢查,與省內企業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