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 80
2、證明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資格、資信 500
3、證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書證保全 200 400
(2)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動產, 其它物證保全 1000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 1000
5、票據拒絕證書 400
6、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使用許可 500
7、證明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其它法律文書其它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500 100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壹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