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納稅申報表並附上相關材料。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以財務報表為依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納稅調整項目、減免稅項目、合營企業利潤分享、股息所得稅申報表等。),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外,還應當附送下列有關資料:
壹、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
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c、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D.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E.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並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A.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或扣繳稅款報告表後,對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號等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後,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
變更屬於其他部門管理範圍的,督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依據復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b、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是否齊全正確,計稅是否準確,所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的申報存在計算錯誤或遺漏,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正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進行相應的修改。
c、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確定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或退還或抵扣下壹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征管
1,納稅年度
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到65438+2月31結束。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因合並、關閉等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
2.納稅申報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不分損益,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有困難的,可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百度百科-最終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