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條件:
1,本年度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應當附有年度損失金額的證明報告; (企業損失除外,只要是虧損,必須經過企業所得稅結算審計);
2,納稅人本年度彌補虧損,並附有損失年度損失金額的證明報告,未在上壹年度的損失報告中重復附加;
3,本年度銷售(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含)的納稅人,應當附有本年度所得稅結算的證明報告;
4,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
5、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應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擴展資料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適用於外國公司)(蓋章);
2、本年度(1月至12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蓋章);
3、上年度審計報告(年審適用)、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4、綜合地方納稅申報表(1月至12月)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1月至12月)(蓋章);
5、元月份每種稅的電子收據(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付納稅申報表(4季度)復印件(蓋章);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記賬憑證;
8、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及余額調節表(蓋章);
9、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及折舊計提明細表(蓋章);
10、享受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文件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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