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何彌補虧損?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彌補虧損辦法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根據《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壹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第8號)第四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賬務處理
應補繳稅額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多繳稅額的: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