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合理界定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壹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範圍、核算和稅前扣除不熟悉,有的甚至將禮品、贈品、回扣和個人消費也包括在內,不僅導致企業所得稅計算錯誤,還容易引發涉稅風險。實踐中,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通常定義為餐飲、香煙、水果、食品以及正常的娛樂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範圍包括:因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宴請或工作餐支出、贈送紀念品支出、遊覽景點支出及其他支出、業務關系人員差旅費支出。壹般來說,用於贈送的外購禮品應視為業務招待費。
準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
壹是以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按照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二是股權投資企業分享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於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業務招待費可按規定比例計算扣除限額。需要註意的是,計算基數僅包括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益,不包括按照權益法計算的賬面投資收益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第三,體檢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計提的基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定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號,2010)第壹條規定,核定增加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範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9號,2011)進壹步明確了增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申報。根據公告規定,清查所得屬於“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之壹,在補充申報時將填入“銷售(營業)收入總額”,自然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既然收入已經在稅中確認,就應該可以作為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準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
首先是創業(籌備)期業務招待費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規定,企業籌備期間與籌備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備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是確定生產經營過程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進行稅收調整。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於業務招待費金額60%的,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金額的40%,即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的40%。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為5億元,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業務招待費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250萬元(5億元×5‰),業務招待費的60%為1.8萬元(300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低於業務招待費金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金額的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金額的40%,即業務招待費超過扣除限額60%的金額與企業實際收取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的40%的差額之和。例如,某企業2012年的銷售收入為3億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的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150萬元(3億元×5‰),業務招待費的60%為180萬元(。由於65,438+050 < 65,438+080,應增加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65,438+0.5萬元(65,438+080-65,438+050+300× 40%)。
有關註意事項
第壹,業務招待費要和會議費區分開來。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會議費用,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二,業務招待費要和業務宣傳費區分開來。用於贈送的外購禮品應視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贈品是納稅人自己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對企業的形象和產品有標識和宣傳作用,也可視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費用,以及企業銷售產品產生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提成和支付給個人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勞務費。這些費用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
第三,業務招待費應該與餐費不同。餐費是對員工因工作不能回企業食堂或在家吃飯的補償;招待費是拓展業務時的吃、喝、用、玩的費用,它的消費者是企業以外的個人,而不是企業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