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法方法取決於企業的類別和大小規模。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具體情況如下:
1、小企業可選擇“應付稅款法”
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規定,小企業因業務簡單,核算成本較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不高,允許采用“應付稅款法”。
2、大中型企業應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必須使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具體屬於“利潤表債務法”。
3、我國上市公司只能選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的企業(目前主要是上市公司和部分大型國有企業),必須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
擴展資料: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支出: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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