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申報季度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流程如下:
1,抄報稅,納稅人在征期內登錄開票軟件抄稅,通過網報抄或稅務所報抄將上月開票數據上傳稅務機關;
2、納稅申報,納稅人登錄網上申報軟件進行網上申報。網上申報成功,通過稅務銀聯網絡實時代扣稅款;
3、清卡或回寫,申報成功後,納稅人再次登錄稅控系統進行清卡或回寫。請及時查看截止日期,確認是否成功。
納稅申報需要的資料如下: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
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主要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者應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和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當退還的項目和稅額、應當減征或者免征的項目和稅額、應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額、納稅期限、延期繳納和欠繳稅款。
7.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8.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實際需要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