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或者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單獨申請簽註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壹)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可隨同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相同有效期和次數的探親簽註。
(二)商務: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或者駕駛專用交通工具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者澳門。“企業機構”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註的,企業機構須事先向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三)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四)個人旅遊:開辦個人赴港澳旅遊業務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五)逗留:經香港有關部門批準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人員,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居留的就業人員親屬。
(六)其他:因治病、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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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證簽發服務
辦理條件
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並且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壹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辦理材料
(壹)提交《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及港澳關系人相片,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內地父親或者母親的相片;
(三)交驗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16周歲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滿18周歲的,須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交驗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四)交驗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無國籍人員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身份書,並提交復印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交驗內地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交父親或者母親的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七)父母子女關系屬於以下情形的,還需履行下列手續: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2、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無法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類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國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3、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的,需交驗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並提交復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等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建立收養關系時,申請人與港澳關系人均為內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申請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屬非中文表述的,應提交經公證或者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