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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開票千克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關於增值稅方面犯罪之所以十分突出,除了犯罪分子為追求巨額財富,而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外,另外-個重要原因是存在壹個很大的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市場,使得犯罪分子為牟取巨額財富而偽造、出售、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狂,嚴重地幹擾了稅制政革,如果任其泛濫,財稅體制改革就會有失敗的危險。因此,必須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嚴歷打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市場。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l、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購買,是指行為人以壹定價格用貨幣或者其他利益從他人處換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非法購買,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規定的購買行為。為了加強對發票的管理,《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對發票的領購條件、程序及其發售的主體都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都不得違反,否則即屬非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非法購買,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壹是主體不合法的購買。除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的購買,都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其購買不論采取何種手段都屬非法。-般納稅人如果出現法定的購買阻礙事由,而采取欺騙手段購買,也屬非法購買。所謂法定的購買阻礙事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以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未按增值稅有關規定要求填開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寫購用、存廢情況、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等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3)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項目的。有上述三種情況之壹的壹般納稅人已經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二是手段不合法的購買,如果不按法律要求的程序購買,亦屬非法購買。如提供的證件是偽造的、或行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而購買的,或不依核準的數量進行購買的,等等都屬於手段不合法的購買。 三是從無出售權的單位與個人處購買,在我國,有權發售發票的唯壹主體是稅務機關,如果從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與個人處購買,也屬非法購買。 2、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此種行為,本質上亦是壹種非法購買。其區別在於第壹項行為的“非法購買”對象是偽造的、而後者則是真實的。判斷是否屬於“購買偽造的行為”,要依行為人主觀上的確認而定,如果確認是偽造的而購買,即屬本項意義上的購買,否則即屬“非法購買”。明知偽造而購買,不論其手段與方式,亦不論從何人何處購買,都可構成本罪。所謂偽造、則是指依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式樣、圖案、色彩、結構等特征采取印刷、復制、石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通過偽造手段而產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屬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節第21l條的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必要求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應以此做為量刑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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