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①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②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③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④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情況表;
⑤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2.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①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②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④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⑤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情況表;
⑥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
國稅部門按以下規定執行:①經主管國稅機關予以登記備案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及下壹年度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下壹年度相關指標發生變化並且已不符合規定條件時,應在季度預繳申報時自行改按2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②當年新辦企業在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統壹按照25%的稅率申報納稅,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年度申報時按規定進行備案。
三、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5.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7.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及核算情況說明;
8.無形資產成本核算說明(僅適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情形)。
四、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在職殘疾人員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表;
3.為殘疾職工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購買社保的資料;
4.殘疾人員證明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納稅人與殘疾人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6.具備安置殘疾人員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情況的說明。
五、創業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壹條)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後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3.關於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5.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6.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財稅〔2008〕1 號第壹條第(五)、第(七)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9〕81號)第五點規定,對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壹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①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②被替代的折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③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表。
七、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情況表;
3.加蓋企業公章的所購置相關設備的支付憑證、發票、合同等資料復印件;
4.購置設備所需資金來源說明和相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減免優惠期限超過壹年的,納稅人可在首次享受該項優惠的年度壹次性提交 《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但本通知規定應在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的,納稅人應於每年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提交。納稅人減免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稅收減免優惠條件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擬享受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未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的,不得享受該項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且不得逾期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