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壹百零七條
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壹)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並按壹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三)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者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免於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免於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的,稅務機關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適用本條第(二)項規定。(四)按照本條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