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四)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五)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六)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10%實行稅額抵免。
(七)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八)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預繳)
(十)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十壹)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動漫企業經認定後,可以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二)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十三)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十四)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五)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僅適用當年度新辦企業。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請看國稅發[2009]088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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