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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報,彌補虧損明細表如何填?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方法如下: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度。納稅人應首先填報第11行“本年度”對應的公歷年度;

2、第2列“當年境內所得額”第11行填報本年度表F200第12-13行金額;

3、第3列“分立轉出的虧損額”填報本年度企業分立按照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轉出的符合條件的虧損額;

4、第4列“合並、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5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並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5年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

5、第5列“合並、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10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並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10年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

6、第6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

7.、第7列“上年及本年結轉的可彌補虧損額”第1行至第10行填報由上年結轉至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可用於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及以後年度彌補的當年度虧損額;

8、第8列“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在用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所得額彌補虧損前,當年度尚未被彌補的虧損額,虧損額以負數表示,等於第3列+4列+5列+7列的數額;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內所得彌補”第1行至第10行;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

11.第11列“當年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第2行至第11行,填報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且按照有關規定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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