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報截止日期是5月31日。
1、納稅年度
是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
2、納稅申報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擴展資料:
1、繳納方式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但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對企業所得稅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
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l/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2、納稅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預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預繳稅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稅款也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先進行預繳,然後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進行年度申報,稅務機關在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地點
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繳納。所謂“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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