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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應當按照應納稅工資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政策具體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定額標準統壹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按照每人每月1.600元的計稅工資定額扣除,即單位* * * *有8人,其中4人每人每月收入2200元,4人每人每月收入1.000元。那麽,年稅前扣除工資為8×1600×12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等。這是會計定義的員工薪酬概念。稅法強調對企業合理工資薪金的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工資薪金的合理範圍規定如下。

(壹)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職工工資薪金制度的規定,在每個納稅年度實際支付給在本企業就業或任職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及其他與職工就業或任職有關的費用。?

(二)企業安排工資薪金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三)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基金、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4)要註意區分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在稅法意義上的含義。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職工福利費包括三項內容:壹是未單獨實行辦社會職能的企業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以及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二是職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因公支付給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部分職工福利費最容易與工資薪金的相關內容混淆,要註意這裏所列的正項。例如,關於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私家車燃油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型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稅務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國稅發〔2009〕33號),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以後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私家車燃油費,應作為員工交通補貼從職工福利費中扣除。三是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不符合要求的工資哪裏需要調整?

(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即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按照實際支付或撥付的金額扣除上述應納入工資薪金範圍的金額,取消2008年以前定額扣除的規定。提取數大於分配數的部分不予扣除,增加收入。?

(2)工資薪金加計扣除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本)》。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扣除。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壹條規定,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將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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