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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部分損失進項稅如何處理

問:我單位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去年年初購進壹批價值20萬元(不含稅)的原材料,進項稅金34000元。由於露天堆放,導致雨淋腐蝕毀壞,清理後作價出售,取得含稅收入5萬元。經咨詢稅務人員得到答復:因管理不善造成購進貨物的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應全部轉出,同時應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清理收入的增值稅。

 我們認為原材料發生非正常損失應該轉出進項稅金,但是清理收入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而沒有任何抵扣,我們覺得不盡合理。請問:稅務部門的答復是否存在不妥?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對此作了進壹步解釋,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對於原材料發生部分非正常損失,取得清理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金,稅法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稅法規定分析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應該是發生非正常損失部分的進項稅,清理回收取得清理收入部分的進項稅還是可以抵扣的,應轉出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金,而不是轉出全部進項稅金。因此,妳單位原材料露天堆放,導致雨淋腐蝕毀壞,屬於管理不善,按照稅法規定,該部分毀壞原材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轉出處理,清理回收部分的進項稅金可以進行抵扣。

 那麽,妳單位應該轉出多少進項稅金呢?

 根據妳提供的情況,不含稅清理收入為:50000÷(1+17%)=42735(元);原材料非正常損失部分應轉出的進項稅為:34000×[(200000-42735)÷200000×100%]=26735(元);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4000-26735=7265(元);清理收入應繳納的增值稅為:50000÷(1+17%)×17%=7265(元),則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為0.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200000

 貸:原材料  200000.

 部分進項稅金轉出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2673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735.

 取得清理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4273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265.

 結轉損失部分:

 借: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  184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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