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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問題咨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071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中有關營業活動延續性認定、資產計價、稅收優惠和虧損結轉等稅務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壹、合並的稅務處理

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為壹個企業。其中,合並各方解散而***同設立為新的企業,為新設合並 (也稱解散合並);合並壹方存續,其他各方解散而並入存續壹方,為吸收合並(也稱存續合並)。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並,均不需經清算程序,合並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將繼續成為合並後企業的股東;合並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並後的企業承繼。

(四)前期虧損的處理

合並前各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並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如果合並後的企業在適用不同稅率的地區設有營業機構,或者兼有適用不同稅率或不同定期減免稅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按本款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所得額。合並前企業的上述經營虧損,應在與該合並前企業相同稅收待遇的所得中彌補,具體應比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方法進行。

三、股權重組的稅務處理

股權重組是指: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金額或比例發生變更,具體包括:(1)股權轉讓,即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2)增資擴股,即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企業的股權重組,是其股東的投資或交易行為,屬於企業股權結構的重組,不影響企業的存續性;企業不需經清算程序,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3.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逐年延續彌補。

同時該法規還規定

四、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

資產轉讓是指:企業轉讓本企業的或者受讓另壹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包括商譽、經營業務及清算資產)。企業轉讓、受讓資產,不影響轉讓、受讓雙方企業的存續性。

(四)前期虧損的處理

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前後發生的經營虧損,各自在稅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不論企業轉讓部分還是全部資產及業務,企業經營虧損均不得在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間相互結轉。

所以根據文件稅務機關不允許妳彌補虧損是沒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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