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作為壹種特殊的籌資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其資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壹種信用業務,主要用於設備和其他真實資產的融資。租賃可分為兩種形式:1.經營性租賃(也稱服務租賃),即傳統的設備租賃,由出租企業購進設備、工具等,供用戶選擇使用,出租企業壹般收取較高的租金。2.融資性租賃(也稱金融租賃),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運用日益廣泛,是融通資金與融通物資相結合的特殊類型的籌資方式。出租企業對承租企業以提供類似信貸資金的方式,按承租企業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提供設備,以改善承租企業的生產能力和財務狀況。融資租賃具有以下特點①出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②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③租賃期間不短於租賃資產有效經濟壽命的75%;④最低租賃償付款的現值不低於租賃資產公平時價的90%。
租賃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帶來利益。對承租人來說,壹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設備使用權,不必為長期擁有機器設備先墊支資金,避免因短期資金集中支付給企業資金平穩周轉造成沖擊,以及資金被占用或經營不當時承擔風險;
二是承租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從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稅效應。對出租人來說,由於其擁有較為充裕的資金,從事租賃業務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實現資本的增值。此外,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壹個企業集團時,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租賃可隊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壹個企業租給另壹企業,實現利潤、費用等轉移,最終達到整個集團稅負減輕的目的。
因此,租賃的稅收籌劃不單是承租企業要考慮的,對出租方來說也存在著因租賃方式不同,稅收負擔差異的比較、選擇,並通過稅收籌劃實現節稅的問題。下面從承租方和出租方兩個萬面進行分析。
壹、承租企業的稅收籌劃
1.融資租賃和貸款購置兩種方式選擇
例如,某企業因生產需要增設壹條流水線,價值200萬元,每年可增加利潤80萬元,殘值10萬元。該企業有兩種選擇方案,壹是向固定資產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年租金40萬元,租賃期6年;壹是向銀行貸款,期限6年,年利率為10%,分期付息壹次還本。設備折舊情況相同,在此可不予考慮。(貨幣時間價值PVIF10%。6=0.565:PVIFA1O%。5=3.791:PVIFAl0%。6=4.355)。
租賃 銀行貸款
第1-6年 第1-5年 第6年
息稅前利潤 80 80 90
租金/利息 40 20 20
稅前利潤 40 60 70
所得稅(33%) 13.2 19.8 23.1
稅後利潤 26.8 40.2 46.9
從上表可知,通過融資租賃,其稅後利潤的現值和為26.8?4.355=116.71萬元;向銀行貸款,其稅後利潤的現值和為40.2?3.791十46.9?0.565=178.90萬元。表面上看,後者的現值要大於前者,但實際上後者因為第6年要支付200萬元的貸款,所以銀行貸款的現值應為65.9萬元(178.9-200?0.565)。相比之下,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更合算。
2.集團內部通過租賃進行稅收籌劃
例如,甲企業(出租方)和乙企業(承租方)屬同壹利潤集團,乙企業處於稅收優惠地區(時期),所得稅率為15%,甲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甲企業將年贏利100萬元的生產設備(價值300萬元)以租賃形式轉給乙企業,並按照有關規定(租金水平符合公開市場原則),收取足夠低的租金(如40萬元)。這樣,甲企業就將60萬元利潤轉移到乙企業,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使集團稅負減少了60?(33%-15%)=10.8萬元,從而提升了集團利潤率。如果甲、乙企業適用的稅率差別越大,租金越低,從甲企業轉移乙企業的利潤越多,稅負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個集團利潤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稅收籌劃的效果就越好。
此外,在集團內子公司之間稅率相同的情況下,通過租賃也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如某集團有甲、乙兩公司,甲公司有乙公司所需的生產設備,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其壹是以出售的形式把設備轉售給乙公司,其二是以每年收取壹定租金的形式將設備租給乙公司,兩公司的所得稅率均為33%。采取租賃的方式,可使甲公司因設備出售在當年壹次性實現的收益,通過租金形式分攤到多個納稅年度,從而降低了當年集團整體稅負,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
二、出租企業的稅收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單位(壹般指金融保險業)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物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租賃的貨物和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秘方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這樣就存在著不同性質租賃企業以及不同租賃方式之間的稅負比較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同樣繳納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的計稅依據是收益額,其他租賃業的計稅依據是流轉額。雖然金融保險業租賃稅率(2002年為6%,2003年及以後為5%)比服務業租賃的稅率(5%)高,但由於計稅依據不同,壹筆租賃業務究竟是歸屬於金融保險業征稅,還是歸屬於服務業征稅,會造成稅負的較大差別。因此,企業從事租賃業務事先必須充分考慮和籌劃。
例如,某金融服務公司同壹家化工企業簽訂壹項租賃業務合同,由該金融公司出資200萬元購買化工企業急需的壹條流水線,化工企業應向金融服務公司支付220萬元的租金,殘值10萬元。在繳納營業稅時,該金融服務公司按照金融保險業將收益額30萬元以6%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1.8萬元。但經稅務機構檢查發現,該金融服務企業不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照服務業租賃征稅,即將流轉額220萬元以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