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罪行之間的區別如下:
壹、壹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別:瀆職罪和濫用職權罪是壹般法,涵蓋了所有的瀆職罪。徇私枉法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不收稅、少繳稅款罪屬於特別法。
二是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減刑罪、假釋罪、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不征少繳稅款罪是故意犯罪。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是壹般法律,其主體是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承擔刑事追訴責任的司法工作人員;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承擔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的主體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壹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