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從2002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分享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如下:
1.重新界定了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範圍,國稅、地稅部門的征管範圍基本保持不變。但改革後,企業和組織登記設立(開業)的企業所得稅將由國稅部門征收管理。即存量企業由地稅部門征管,增量企業由國稅部門征管。
2.所得稅(鐵路運輸、郵政、銀行、海上油氣企業所得稅除外)以2001為基數,基數內部分由中央返還地方,超出基數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享50%,2003年以來與地方政府分享60%,與地方政府分享40%。
二。詳見《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6 54 38+0]37號),網址:人民政府、財政部等。
擴展信息1。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納稅人的範圍大於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六類:(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合資企業;(五)股份制企業;(六)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捐贈和其他收入。
2.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根據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他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除外。
參考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