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二)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不知道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非法取得的,且已被依法追繳稅款的,不適用滯納金的規定;(三)納稅人在批準預繳稅款後,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並在規定期限內匯算清繳的,不得因匯算清繳預繳稅款少於應納稅額而計提滯納金;(四)因電子繳稅系統故障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外的其他原因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不得加收滯納金;(5)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不加收滯納金的決定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後作出。這種情況下,除非妳能找到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必須加滯納金。
法律依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滯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減征或者免征滯納金:
(壹)未繳納滯納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能夠積極補繳未繳稅款,並積極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偷稅線索,經查證屬實,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按時足額繳納滯納金,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繳納全部欠繳稅款,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繳納欠繳稅款的次日起3日內填寫減免稅申請書(註明滯納金),向主管稅務所申請減免稅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滯納金有困難的,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當期銀行對賬單和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