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企業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采取的壹項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壹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該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1)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2)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範圍僅限於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稅收優惠
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壹、直接減免:
免征
適用範圍:
1.蔬菜、谷物、油料、豆類、水果等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選育;
3.中藥材種植;
4.林木種植;
5.牲畜、家禽飼養;
6.林產品采集;
7.灌溉、農產品加工、農機作業與維修;
8.遠洋捕撈;
9.公司+農戶經營。
減半征收
適用範圍:
1.花卉、茶及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定期減免
2免3減半(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適用範圍:
1.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2.境內新辦軟件企業(獲利);
3.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企業。
3免3減半(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適用範圍: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
2.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3.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三、低稅率
適用範圍:
小型微利企業:1、3130(即資產不超過3000;人數不超過100;所得額不超過30)2、1830
適用範圍:
1.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2.投資80億、0.25μm的電路企業;
3.西部開發鼓勵類產業企業。
適用範圍:
1.非居民企業優惠;
2.國家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四、加計扣除
據實扣除後加計扣除50%
適用範圍:
1.研究開發費;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
據實扣除後加計扣除100%
適用範圍: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五、投資抵稅
投資額的70%抵扣所得額
投資中小高新技術2年以上的創投企業(股權持有滿2年)
投資額的10%抵扣稅額
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六、減計收入
適用範圍:
1.減按收入90%計入收入;
2.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3.為種植、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
適用範圍:
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產品所得收入;
2.所得減按50%計稅;
3.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七、加速折舊
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
適用範圍: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八、有免征額優惠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500萬元
適用範圍:
1.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稅;
2.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所得稅。
九、鼓勵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
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三、中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十、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
十壹、過渡期優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
適用範圍:
1.鼓勵類及優勢產業的項目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
2.鼓勵類的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的,減按l5%的稅率;
3.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所得稅2免3減半。
原優惠稅率過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2、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3、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