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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怎麽做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填報說明

壹、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壹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壹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編碼”:填報地稅機關核發的納稅人編碼號碼。

4、“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10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壹日至最後壹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後壹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10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1行至15行及“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17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第15行、第17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壹日至最後壹日。

四、各行的填報

本表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壹部分為第1行至第17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至10行;實行按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2至15行;實行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7行。

2、第二部分為第18行至第23行,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報第壹部分的基礎上填報第19至21行;分支機構填報第21至23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填報。

3、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4、第5行“稅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經濟特區企業按照國稅發[2007]39號文規定的稅率填寫。

5、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8、第9行“往期多繳的所得稅在本期的抵繳額”:填報以前納稅年度匯算清繳多繳的所得稅尚未辦理退稅,並在本期抵繳的所得稅額。

9、第10行“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稅額。第10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且第10行<0時,填0, “本期金額”列不填。

10、第12行“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稅人的境外所得。

11、第13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依據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3行=第12行×1/4

按月預繳企業:第13行=第12行×1/12

12、第14行“稅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經濟特區企業按照國稅發[2007]39號文規定的稅率填寫。

13、第15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的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第15行=第13行×第14行

14、第17行“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依據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的本月(季)應繳納所得稅額。

15、第1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壹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0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5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7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16、第20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壹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0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5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7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17、第21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壹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5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7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1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8、第22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3行“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1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2行“分配比例”的數額。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附表壹《稅收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納稅人本納稅期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減免稅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壹)免稅收入

1.第2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另壹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第4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填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二)減計收入

1.第7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本行填報政策規定減計10%收入的部分。

2.第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計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三)加計扣除額合計

1.第10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填報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的金額。本行不填。

2.第11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填報納稅人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額。本行不填。

3.第12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額。本行不填

4.第13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加計加計扣除額。本不填。

(四)減免所得額合計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填報納稅人種植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取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2.第17行“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填報納稅人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3.第18行“中藥材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中藥材的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飼養”:填報納稅人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6.第21行“林產品的采集”:填報納稅人從事采集林產品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7.第22行“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填報納稅人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8.第23行“遠洋捕撈”:填報納稅人從事遠洋捕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

9.第2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稅收優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11.第27行“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填報納稅人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12.第2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免所得稅收優惠政策。

13.第29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

14.第30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所得。

15.第31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本行不填。

16.第32行“其他”:本行不填

(五)減免稅合計

1.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2.第35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填報納稅人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第37行“過渡期稅收優惠”:填報納稅人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免稅額。

(六)、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不填。

(七)抵免所得稅額合計

1.第41-43行:本行不填。

2.第44行“其他”:本行不填。

(八)減免稅附列資料

1.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2.第46行“資產總額”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或其他企業)”項目,填報納稅人所屬的行業,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壹)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3+4+5行。

2.第6行=本表第7+8行。

3.第9行=本表第10+11+12+13行。

4.第14行=本表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本表第16至24行合計。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7.第33行=本表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本表第41+42+43+44行。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37行=附表十二第1行;

8.第40行=主表第29行。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附表二《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包括過渡期優惠在內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至第14行,企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填報免征的企業所得稅額。

2、第15行“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填報根據《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型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經濟特區2008年1月1日(含)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額。

3、第16行“打撈單位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打撈單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2號)規定,填報廣州打撈局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的企業所得稅額。

4、第17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第壹點的規定,填報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建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減征的企業所得稅額。

5、第18行“CDM項目實施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二點第(二)項的規定,填報實施的將溫室奇特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 項目,期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減排量轉讓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1行=第2至第17行之和

2、第1行=附表五第37行

3、第18行=附表五第32行“(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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