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壹般納稅人為例,增值稅多交了有兩種處理方法:
1、向稅局申請退稅。
2、申請抵繳,也就是抵下壹期的部分稅款。
壹般納稅人不用交增值稅,也即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在借方,進項大於銷項稅,這種情況下,將借方余額做為多交稅額轉入未交增值稅借方即可,自動留抵至下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稱留抵退稅)制度。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擴展資料: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6、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