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建築物的折舊年限以20年為限。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的折舊年限限定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的折舊年限以5年為限。交通工具(飛機、火車、輪船除外)折舊年限為4年。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限定為3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按實物使用年限、經濟使用年限或經濟使用年限確定。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新購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年限的60%;已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這個最低折舊年限壹經確認,通常是不允許更改的。
企業所得稅中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
1.固定資產的分類: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分為建築物、機器設備、車輛、電子設備和其他類別;
2.折舊方法:企業可以采用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
3.最低折舊年限:規定不同類型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建築物為20年,機器設備為10年;
4.殘值率:企業在計算折舊時應考慮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殘值率通常不高於固定資產原價的10%;
5.折舊開始時間: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折舊;
6.稅法調整:稅法可能會根據經濟發展調整折舊政策,企業需要關註最新稅法。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因資產類型而異,從3年到20年不等,企業可以根據使用年限選擇縮短折舊年限,但新購資產不得低於規定年限的60%,已用資產不得低於剩余年限的60%。壹旦確定,通常是不允許更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以所有者購買或者開發、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原值為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計算折舊費用,確認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