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應當明確納稅人上壹納稅期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的起止期間。根據稅收實體法,計算的開始時間是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屆滿後的第二天。此起始時間不會因為稅務檢查而改變。如果納稅人超過這個期限還不繳稅,稅款就會被緩繳,這當然增加了稅務稽查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日期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日期,而不是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簽發的日期。
此外,企業所得稅滯納金還有其他相關規定:
1.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按滯納金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2.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因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滯納稅款的規定,不適用納稅人預繳稅款後可以延期申報,並在規定期限內匯算清繳稅款的規定。
季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從季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截止日的次日起計算。比如第二季度的企業所得稅要在7月15之前申報,那麽滯納金就從7月16開始計算;補繳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從年度申報最後期限的次日起計算。比如年度申報的最後截止日期是5月31,那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滯納金就從6月1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
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