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有權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問題是稅收行政復議的管轄制度。
(1)對各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對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組織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調查的涉稅案件,應當根據各自的法定職權,經協商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對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同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