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對稅目稅率表部分內容進行備註說明,進壹步明確了征稅範圍。比如,合同稅目備註“指書面合同”,明確不對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稅;買賣合同稅目備註“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具體是指動產買賣合同的書立人中有個人的,那麽該動產買賣合同不屬於征稅範圍,該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書立人均不繳納印花稅。
案例1:個人張三與甲企業書立車輛買賣合同,購買乘用車1輛,合同所列金額20萬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該車輛買賣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範圍,個人張三和甲企業均不繳納印花稅。
案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書立車輛買賣合同,甲企業向乙企業銷售乘用車20輛,合同所列金額600萬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由於該車輛買賣合同書立雙方均為企業,屬於印花稅征稅範圍,甲企業和乙企業應各自繳納印花稅1800元(600萬元×0.3‰)。
關於稅收優惠
《印花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了8項法定免稅優惠,相比《暫行條例》新增了4項法定免稅優惠規定。其中:為支持農業發展,增加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
案例3:農民李四向丙企業購買復合肥料2噸,書立化肥買賣合同,合同所列金額6000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該化肥買賣合同符合《印花稅法》規定的法定免稅優惠條件,農民李四和丙企業免納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文件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還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