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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總機構申報流程

法律分析:總機構應將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的信息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政編碼、納稅人識別號以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分支機構(包括不在當地分享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將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級分支機構的信息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括名稱、級別、地址、郵政編碼、納稅人識別號以及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級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除另有規定外,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內容變更後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法律依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總機構和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應當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下列二級分支機構不得在當地分擔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壹年度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時不就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被註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其所屬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不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得在當地分擔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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