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看提取的是哪些準備金了,有些可以稅前扣除,有些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對此又進行了詳細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研究開發費用歸集是否符合規定。對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要進行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或沒有提供相關資料的,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進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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