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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普通納稅人,做其他事情使用資金,虧本銷售商品。這有什麽稅收問題?

所得稅和增值稅法都有相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這個問題上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妳的價格明顯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就批準銷售。關鍵在於這個正當的理由。如果平時不得罪專屬管理人員,妳的銷售也沒有賣給關聯方,沒有利益輸送傾向,問題應該不大。如果稅務機關詢問稅收波動情況,寫壹個說明,包括市場環境、競爭因素、企業轉型等。

增值稅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實施《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低價,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行為而未進行銷售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稅價格中加征消費稅。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所得稅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壹百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是指以減稅、免稅、緩稅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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