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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免費貸款需要交什麽稅?如果算稅額?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的涉稅問題(自由資本交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只要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得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從這份文件來看,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包括融資)從所得稅的角度來看,在不違背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應該是可以協商的。但是,融資還涉及利息收入的營業稅。雙方之前有統壹貸款協議的,不超過銀行利率的部分可以不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雖然遵循了“不免稅”的原則,但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專門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中,融資資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無關聯企業之間可以約定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正常利率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應納稅額。

從稅法原則上講,營業稅暫行條例屬於實體法,而稅收征管法屬於稅收程序法。稅收程序法的功能之壹是保證實體法的實施,彌補實體法的不足。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調整應受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調整。但《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低利率進行了規定,免息利率的稅務處理是否依據上述規定值得商榷。

在企業所得稅政策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通過合理方式進行調整。因此,B公司將資金無償提供給A公司。B公司雖未獲得任何利益,但由於關聯關系的存在,該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對境內關聯交易進行調整時,並不總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由於壹方允許另壹方在調整收入的同時調整支出並進行稅前扣除,勢必對雙方的整體稅收收入產生影響。當關聯交易雙方的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壹般不進行納稅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只要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不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進行轉讓定價調整。”根據這壹規定,如果確認B公司的利息收入,就需要確認a公司的利息費用,在雙方所得稅稅率相同且沒有其他優惠政策的情況下,雙方稅負相等,國家稅收總體不會增加,因此可以調整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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