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費用(包括生活補貼、節日費用、住房補貼等。)可以記入財務會計?管理費?員工福利?主題。
2.退休人員統籌外的費用能否稅前列支,如何扣除,各地不盡相同。如果地區沒有明確規定,則應視為與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以下口徑供參考: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稅務總局部分指定聯系企業稅務風險整改工作的通知》(稅務總局652號[2014]),自2012年起,稅務總局對部分稅務總局指定聯系企業進行了稅務風險管理,揭示了企業存在的部分稅務風險。為切實加強稅務總局指定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現將部分行業的稅務風險問題印發給妳們。請組織中國石化集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等地方成員企業(以下簡稱成員企業)進行對照整改。
壹是與收入無直接關系的退休人員工資、福利等支出的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等與企業取得的收入沒有直接關系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在社保局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節日慰問金等非必要的、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正常成本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局[2065 438+00]82號)第四條規定,包括離退休職工醫療費、取暖費等費用作為福利費處理。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迪達水寒〔2009〕91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繳納(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未實行統籌醫療的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