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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置的家電設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抵扣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號+0), 企業在2018 1 10月至2023 12 31 2月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和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5號)。

上述文件中提到的設備和器具是指除房屋和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根據《關於中小企業設備儀器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2):“1。中小企業2022年1至2022年1期間新購設備儀器。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當年可稅前扣除單位價值的50%,其余50%可按規定在其余年份稅前扣除。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28號公告),“1。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6月10至2022年2月1期間新購設備和器具。

該政策可適用於2022年第四季度所有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企業。企業選擇適用該政策,當年扣除不足的,可按現有相關規定結轉下壹年度。

上述設備、器具是指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謂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發布的通知》(國科發[2016]32號)執行。

企業按照現行稅收征管規定享受本政策的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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