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新職員績效考核辦法(壹)
第壹條 為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績效考核體系和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員工進行客觀的、公正的評價,並通過此評價合理地進行薪酬分配、獎勵與處罰,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分公司除經理、副經理、工會主席以外的在崗員工;其中:從外單位調入和待崗人員中重新上崗的員工須在崗不少於6個月以上方可參加考核,評為公司、分公司?員工之星?者免予考核,見習生不參與考核。
第三條 考核內容:主要對員工的工作績效、服務態度、遵紀守法、安全生產四個方面進行考核。
壹、工作績效。主要考核員工業務水平、接收工作任務的態度、工作積極性、工作效率、完成工作的數量與質量:
1、業務水平:主要考核從事本職工作的能力、專業知識、適應力、協調能力、解決問題能力。
2、接受工作任務樂意度主要考核員工對領導交辦的任務是否樂意接受,工作主動性如何。
3、工作積極性考核員工在工作中的表現,吃苦、奉獻精神和敬業精神如何。
4、工作效率考核員工在工作中達到工作目標所占用的時間及消耗資源的多少。
5、完成工作的數量與質量考核員工是否完成日常工作中應做或臨時交辦的工作,質量如何。員工績效考核辦法二、服務態度。主要考核員工的服務意識、服務質量、服務效果。
1、服務意識考核員工主動為他人特別是客戶提供服務的觀念和願望。
2、服務質量考核員工為他人特別是客戶提供服務的好壞。
3、服務效果考核員工提供服務後他人或客戶的反應、產生的效益。
三、遵紀守法。主要考核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單位規章制度、與同事間關系如何。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考核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2、遵守單位規章制度考核員工執行單位管理制度如何,主要考核是否按規章制度辦事、執行力及勞動紀律如何。
3、與同事間關系主要考核能否與同事和睦相處,在和諧企業建設中作用如何。
四、安全生產:主要考核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效果。
1、安全生產意識主要考核員工是否重視安全,安全生產常識如何。
2、安全生產效果主要考核員工貫徹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是否得力,監督作用如何;是否有違規操作行為,設備保養如何。
第四條 分公司成立員工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經理,成員:副經理、工會主席,各部門(單位)負責人為考核小組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績效考核評級:被考核對象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進行考核。
第六條 績效考核方式、排序:
壹、考核方式:績效考核分部門(單位)負責人考核、分公司領導考核,部門(單位)負責人直接由分公司領導考核。
二、分值的計取:?優秀?計5分,?稱職?計4分、?基本稱職?計3分、?不稱職?計2分。
三、員工績效考核總分取用加權平均值:
1、部門(單位)負責人的考核:經理考核值占權重的57%,分公司其他領導考核值(取算術平均值)占權重的43%。
2、其他員工的考核:部門(單位)負責人考核值占權重的30%,經理考核值占權重的40%,分公司其他領導考核值(取算術平均值)占權重的30%。
3、績效考核結果排序:根據員工績效考核分值大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對評為公司、分公司?員工之星?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參與排序。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壹者,單項內容考核記為?不稱職?:
壹、工作績效考核 ?不稱職?:二次及以上不服從工作分配經教育拒不改者;不在規定時間內或不按要求完成任務造成嚴重後果者;工作失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者。
二、服務態度考核 ?不稱職?:提供服務時態度惡劣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或服務質量差造成客戶流失者。
三、遵紀守法考核 ?不稱職?:被公司機關行政警告者;故意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者;月考勤遲到早退4次及以上或年考勤遲到早退10次及以上、曠工2天以內者。
四、安全生產考核 ?不稱職?: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不采取措施制止或消除隱患,致使安全事故發生者;操作人員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傷?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及以上3萬元以下者。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壹者,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直接定為?不稱職?:
壹、嚴重觸犯國家法律被刑事拘留、判刑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者;經常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三、管理人員工作失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者,生產操作人員、巡守人員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或3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2天或年曠工3天及以上者。
五、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 考核原則上每年度進行壹次,具體時間由分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適應期已達六個月以上的從外單位調入及待崗人員中重新上崗後員工的考核工作由經理辦公會議臨時考核。
第十條 考核結果作為薪酬分配、職務晉升、獎勵和處罰的重要依據。
第十壹條 本辦法與分公司原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的未盡事宜,比照本辦法的相關條款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經理辦公會議討論,並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十三條 若公司有新的考核辦法出臺,按公司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二○○八年壹月壹日起執行。
企業新職員績效考核辦法(二)
第壹條 為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員工個人才能,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公司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員及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考核小組,考核小組負有監督、協調和仲裁職能。人事部門為具體的執行部門。
第四條 考核采用100分制。考核結果分為五檔,分別對應考核得分如下:優秀91-100分;良好81-90分;稱職71-80分;基本稱職60-70分;不稱職59分(含59分)。
第五條 員工的工作包括日常工作和例外工作。日常工作考核比重占80%,例外工作占20%。直接主管對本部門的工作進行分配,將各崗位的日常工作形成崗位職責,崗位職責是績效考核的主要參考依據。部門主管根據各崗位職責,對所述工作確定權重分值。根據公司特點,除崗位職責的日常工作外,員工還有例外工作,董事長和總經理安排的工作(包括部門主管對下屬員工安排的工作),視為責任人的例外工作,列入績效考核表,列入例外工作的績效考核最多不超過四項。
第六條 對於部門正副經理級別員工在考核時除日常工作外,還包括其計劃、協作、督導和培訓指導四個方面的能力進行考核。
第七條 每周的部門周工作總結計劃應細化,各部門需將各項工作落實到具體的執行人,工作完成的結果和及時性作為其考核的主要依據。各部門的周工作總結計劃表需在每周壹報送行政部,未按時報送的每次扣部門負責人當月績效考核分2分/次。
第八條 在月未考核時,未完成的主要工作按該項工作分值的80%扣分,未按要求完成按50%扣分,未及時完成按20%扣分;例外的工作未完成按3分/項扣分,未按要求完成按2分/項扣分,未及時完成按1分/項扣分。
第九條 根據公司制度的規定,每違反公司制度中的壹項,扣0.5分/次。特別地,對於上班時間玩遊戲、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大聲喧嘩、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上班時間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網站者,每違反壹次扣1分;遲到、早退每次扣0.5分。
第十條 考核流程:
(1) 每月最後壹個星期,人事部將各職位的《員工月度考核表》發放到各部門經理處,部門經理分發給員工。
(2) 員工對照自己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自評,並填寫未完成的工作及其原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工作體會及對公司部門的要求與建議。員工應在每月2前將《員工月度考核表》報送直接部門主管處。
(3) 直接主管依據員工崗位職現,並結合員工實際工作情況,根據《員工月度考核表》進行考核,於5日前交人事部。
(4) 人事部負責審核、匯總各部門員工的業績考核情況,將考核情況於每月8日前匯總報總經理核批。
(5) 人事部將經總經理核批的考核結果於10日前反饋到各部門負責人處,各部門負責人應通過面談的形式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員工,並與員工***同針對不足進行分析,指明今後努力方向,為員工實施績效改進計劃提供幫助,並跟蹤改進效果。
(6) 每月的考核結果在最近的壹次公司例會上予以通報。
第十壹條 員工只有在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和臨時安排的例外工作的前提下方可評為良好,只有在具有突出表現時方可評為優秀,評為優秀時考評人員應列出具體事例。對績效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員工,考核人必須進行說明,並經該部門的經理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公司績效工資結合崗位工資發放,計算辦法為:
崗位績效工資=[(最終績效評分-80)/80+1]*崗位工資
第十三條 如員工表現特別優秀,為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除評為?優秀?外,公司還將另行獎勵。如員工犯嚴重錯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除扣除全部工資外,將視損失大小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員工如對當月考核結果有重大疑義,可以向部門經理或人事部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如考核結果調整,本月仍將按原考核結果發放工資,在下月發放工資時再予以調整。
第十六條 員工自評和部門經理在對下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對照其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認真客觀地評分,不得敷衍應付。如敷衍應付的,扣除其當月績效考核分3分/人次。
第十七條 人事部於每年1月份綜合全體員工上壹年度各月績效考核結果,協同考核小組對員工上年度之工作績效進行年終綜合考評。
第十八條 人事部為每位員工建立考核檔案,考核結果將作為獎金發放、評選先進、薪資調整、職務調整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者,給予?考核辭退?處理:
1、 壹個考核年度內有三次月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的;
2、壹個考核年度內, 連續三次月度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和年度績效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的,又無適合的空缺崗位可調配或不服從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崗位的;
3、每個年度績效考核結束後,對全體員工進行考核成績排序,除上述2項產生?考核辭退?的條件外,對排序處於尾端的人員實行績效考核的?尾端辭退?;年度的考核辭退率(包括尾端辭退)的比例由總經理確定。
公司同時與被考核辭退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人事部。
第二十壹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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