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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要特別申報的財務損失是否必須要稅務代理機構認證?

不,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稅務機構的簽證。最新的財產損失規定是2011的國稅發25號,自2011 1開始實施。以下是本規定第二章關於申報管理的內容?

第七條企業可以將資產損失申報資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報送稅務機關。

第八條根據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企業資產損失可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其中,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按會計科目進行分類匯總,然後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並留存相關會計數據和稅務資料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提交申請報告,並附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納稅資料。

企業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未達到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

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允價格出售、轉讓、變賣非貨幣性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存貨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並正常報廢清理的固定資產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時正常死亡造成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和市場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所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不能準確確定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用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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