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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延期納稅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對壹些具體項目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時采用的預收款方式,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頂收款的當天。

這樣規定是因為納稅人經常采用預收款(含定金)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為了保證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加強稅收征管,在1994年稅改中,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了特殊規定,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的確堵塞了房地產業中的稅收漏洞,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

[案例1]

四川省成都市渝明實業公司采用預收款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給新都技術發展公司,合計轉讓收入100萬元。1999年7月12日,渝明實業公司收到新都技術發展公司支付的預收款40萬元。1999年10月18日,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才發生納稅義務,避免了提前負擔稅賦的不利情況。

[籌劃分析]

對於采用預收款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以納稅人收到的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的款項(如預收款、結算時收到的價款等)作為營業稅計算繳納依據,而不壹定是只要納稅義務壹發生,就要全額計稅。但對轉讓方結算時應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價款,根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的基本規定,應在結算時納稅。因此,當渝明實業公司和新都技術發展公司結算後,在渝明實業公司尚未收到新都技術發展公司支付的價款時,渝明實業公司就必須承擔納稅義務,只要采取籌劃措施,在收到支付單位的價款之前,不進行結算,就可避免過早承擔納稅義務。

[特別提示]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行為,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

它不同於納稅期限,後者是指稅收征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所確定的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計算應納稅款的期限。

《營業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應在何時發生納稅義務,即只要具備了下面兩個條件中的壹個,納稅義務即告發生:

壹是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

二是納稅人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的憑據的當天。

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制定了壹些特殊規定,如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對轉讓無形資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殊規定。因此,納稅人在對營業稅進行籌劃時,不僅可以從營業額方面進行考慮,也可以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方面進行考慮,在稅法允許的範圍之內,盡量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通過時間上的延遲,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從而降低了稅收負擔。

[案例2]

明珠服裝公司是壹家專門從事服裝設計、生產與銷售的民營企業。

2002年3月8日,該公司發生壹場火災,損失慘重,致使企業營運資金緊張。3月12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來電話催促企業進行納稅申報,接電話的是辦公室秘書小吳。小吳因為陪同黃經理忙於處理災後事務,忘記了告訴企業財務主管陳某。3月15日,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了《繳納稅款通知書》。同日經理黃剛電話告知稅務機關,企業因發生火災,資金周轉不過來,希望能延期納稅。3月18日,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了《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企業迅速繳納稅款及罰款1.5萬元。經理黃剛再次電話告訴稅務機關企業現在的處境,希望能延期納稅。3月28日,稅務機關以逃避追繳欠稅罪對明珠公司起訴。人民法院經立案並成立經濟法庭進行審理,認為稅務機關所訴罪狀不成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並告知企業以後遇到經濟困難需要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時,應經過法定程序。

[籌劃分析]

明珠公司雖具有符合延期納稅的“特殊困難”,但沒有經特定程序申請,而只是掛個電話,這樣就導致稅務機關沒有任何憑證,事情過後便會忘記,這可能也是稅務機關後來對明珠公司起訴的原因。

這裏的特定程序是指,納稅人經申請並獲稅務機關的審查,納稅人應當填寫稅務機關統壹格式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經基層征收單位對準予延期的稅額和期限簽註意見,報縣及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後,方可延期納稅。而本案例中納稅人沒有經過這些程序,挨罰是情理中的事。至於稅務機關對明珠公司起訴,罪名是逃避追繳欠稅罪,這是不正確的。納稅人有困難是實情,也不是有意違法,而且曾兩次電話告知稅務機關其經濟困難。根據《刑法》第203條,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欠繳府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例中,明珠公司因特殊困難沒有辦法繳納稅款,雖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延期納稅申請,但並沒有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納稅責任,因而不構成犯罪。認定是否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應當看其是否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逃避追繳欠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2.逃避追繳欠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欠繳應繳稅款,並采用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且數額較大。

3.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

4.其主面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政策解讀]

本案例涉及到企業延期申報、延期納稅及企業是否犯有逃避追繳欠稅罪等問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1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任何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這樣,而是僅指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等原因發生時才可以,而且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

本案例中,納稅人明珠服裝公司因發生火災導致財務狀況拮據,屬於稅法中規定可以延期申報的條件,因而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明珠公司僅以壹電話告知其困難,而且也沒有獲得稅務機關批準,因此應該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稅收征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裏的“特殊困難”是指:

1.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

3.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影響。

4.短期貨款拖欠。

[特別提示]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納稅人因不懂稅法,沒有嚴格按照稅法的程序進行經濟活動而喪失某些權利,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的情況。

其實有時有些要求很簡單,比如保留和索要某些憑證以便證明,或經過某種申請等,但納稅人不知道,白白地多繳稅款或是冤枉地受到處罰。由此可知,納稅人應利用自己的閑余時間多學點稅法,弄懂稅法各種情況在稅法中的要求,以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如果納稅人遇到實在不懂的地方,應多向稅務機關進行咨詢或是讓稅務代理機構幫助處理,不要自作主張,更不要不聞不問,而應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配合稅務機關工作。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多保留合法憑證是給納稅人的第三個忠告,保留壹些合法憑證以證明某項經濟活動比空口無憑要強上幾十倍,這樣可以使自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受益。當然,稅務機關提起訴訟,認為納稅人犯罪也說明其稅法知識不過硬,因而稅務工作人員也應大力加強業務訓練,以便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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